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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院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时间:2012年01月02日   访问量:242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可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院党务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三条 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凡属党内法规、国家法律要求公开的内容,都要在适当的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主动公开;申请关注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经院党委研究,认为可以公开的,都要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五条 院党务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六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院党务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不便公开的,应作出书面说明,报上级部门审定,并把上级部门的意见向党员、群众反馈。

  第七条 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提供信息的,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八条 依申请提供的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信息复制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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