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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时间:2021-08-09   访问量:4086

通告

根据文件规定,现将合作医疗转诊转院和调整后的乡级门诊报销政策通告如下:

一、参合人员患病转往县外医院住院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经诊治所患疾病在本县内医院不能确诊的;2、所患疾病在当地无条件治疗的;

3、因务工或其他原因在外地居住时患病住院的。

二、参合患者办理正常转诊必须提供下列手续:

1、合作医疗证和患者身份证复印件,无身份证的新生儿或少儿需提供2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2、参合患者在县医院诊治需要转院的,凭患者在县医院的当次住院信息或者门诊检查报告单及门诊发票,到县新农合转诊处办理转诊手续,转诊到直补医院住院的,同时为其办理电子转诊信息;

3、参合患者在县公疗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卫校附院、康复医院和精神病医院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转院,如果县医院有条件治疗的,应优先到县医院住院治疗,确需转往县外医院的,凭就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当次住院信息和《转诊证明》,可直接到县新农合转诊处办理转诊手续;

4、肺结核病或结核性胸膜炎转诊,事先须经县疾控中心登记备案,也可凭县疾控中心出具的诊断证明,直接到县新农合转诊处办理转诊手续。

县新农合转诊处电话:03946826756,地址:太康县人民医院急诊科西侧。

三、剖宫产、阑尾炎、子宫肌瘤等25种新农合定额补偿病种,应在县级及以下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坚持到市级及以上医院就医的,不再办理《转诊证明》,不论在哪一级医院就诊,出院时均按统一的定补标准报销。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非正常转诊,报销比例降低20%

1、参合人员未经诊治转院,先住院后补办转诊手续,急诊、精神病3日内未登记备案,肺结核病或结核性胸膜炎转诊事先未经县疾控中心登记备案,在外务工5日内未与县合管办联系登记,省内务工3日内未办理电子转诊信息及转诊备案手续,或者省内务工未经当地县级医院转诊直接到市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的,一律视为非正常转诊,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各段降低20%

2、在即时结报医院住院的,出院后必须在就诊医院直接报销,无正当原因坚持回县合管办报销的,按非正常转诊对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各段降低20%

五、201571日起,乡级门诊统筹补偿比例为50%,年度个人封顶线为500元。


太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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