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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权力保障制度

时间:2021-03-11   访问量:398

党员权力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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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党员权力保障制度

编    号

A-008

版  本

2019版

制定部门

院办

修订日期

2019年6月

批 准 人

聂方华

生效日期

2019年8月

    一、目的

    为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充分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党的生机活力,切实有效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

    二、范围

    全体党员

    三、权责

    责任部门:院办

    四、参考文献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二甲医院评审标准

    五、内容

    1.党委应按照规定定期召开有关会议,并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参加其有权参加的各种会议。会议的组织、召集者要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适时通知应到会党员。

    2.党组织应为党员提供听取党内有关文件阅读或传达的必要条件。党员因缺乏阅读能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阅读文件的,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精神。

    3.党组织应采取各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支持党员学习和参加不同层次的理论培训,不断提高党员素质。

    4.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召开后,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将会议内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通报。

    5.党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合理的应当采纳,对改进工作有帮助的,应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6.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对于持有错误意见的党员,应当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7.党组织应当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8.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根据不同情况,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对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

9.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对候选人的情况应向选举人作介绍。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10.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其所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理由。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

 11.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党组织要帮助其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应当开除其党籍。

 12.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者指党组织进行复议、复查。

 13.党组织对涉嫌违纪党员的检查和处理,必须既坚决又慎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进行。

 14.党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要及时受理。根据具体问题,有的要及时解决,有的要说明情况,有的要进行说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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