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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组织关系管理制度
名 称 | 党的组织关系管理制度 | |||
编 号 | A-006 | 版 本 | 2019版 | |
制定部门 | 院办 | 修订日期 | 2019年6月 | |
批 准 人 | 聂方华 | 生效日期 | 2019年8月 | |
一、目的 为切实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确保每个党员都能及时编入党的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和上级文件要求,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全体党员 三、权责 责任部门:院办 四、参考文献 《中国共产党章程》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 五、内容 1.凡与医院签署正式工作合同的在职员工,必须向医院党组织转移党的正式组织关系。 2.凡拟担任医院各级党内职务的党员必须向医院党组织转移党的正式组织关系。 3.党员因公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要转移党员临时组织关系,超过半年的,要转移党组织关系。 4.与医院解除工作合同的党员,应当按时将党的组织关系迁移到新的工作或生活的单位,党的组织关系在医院保留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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